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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二级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1-05

中共宿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

二级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校内二级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宿州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纪委为二级学院纪委、机关纪委。

第三条 落实二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坚持守土有责、责任明晰、责权对等、失责必究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内二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省纪委监委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以及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同级党委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同级党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协助同级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二)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纪监督。加强对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纪委和行政以及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障政令畅通。加强对所在单位招生考试、选人用人、职评推荐、实验室建设、设备物资采购、科研经费、院务公开、资产管理、就业指导、奖勤贷补、评先评优等工作的监督。配合校纪委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三)深化作风督查。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抓常抓长的韧劲,加强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督查。加强作风建设规定落实和学校相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协助所在单位党政认真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严肃执纪审查。在校纪委指导下,畅通信访渠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范信访、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及时向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报告。配合校纪委开展对所在单位信访、问题线索的核查、处理,加大对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党的纪律、规矩的严肃性。

(五)完善制度机制。按照学校要求,结合所在单位实际,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机制,组织实施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制度权威性,提高制度执行力。

(六)强化警示教育。协助同级党委经常对所在单位党员干部进行遵守党规党纪教育,做到对党员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大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力度,切实防止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在适当范围通报所在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

第三章 工作措施与履责方式

第五条 实施签字背书。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如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任务分解、总结报告等具体履职行为进行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责任考核和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开展科级干部廉政谈话和约谈。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德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提醒、督促所在单位党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与所在单位科室(教研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集体或个别谈话均可),督促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同时,对所在单位新任用的科室(教研室)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出席或列席下一级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警示教育会等相关会议,掌握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定期报告工作。二级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向校纪委报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的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向校纪委及时、规范报告涉及本单位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经常听取所在单位各党支部、教研室、科室履行责任情况的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向校纪委报告。

第八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将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 接受指导和监督。二级纪委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校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接受同级党委和校纪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接受年度考核。校纪委每年年终组织开展对二级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校党委专题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二级纪委及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接受检查考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二级纪委要坚持在同级党委和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大力实施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校纪委和纪检部门要按照三个为主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指导和服务力度,帮助二级纪委解决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加强队伍建设。要结合二级纪委书记、委员多为兼职的特点和单位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集中学习研讨和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提升履职能力。完善二级纪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必须由纪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加强条件保障。二级学院党委要支持二级纪委独立开展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监督缺位、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校纪委交办或同级党委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布置、不督促落实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甚至拒不办理的。

(二)对同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不按规定如实向校纪委报告的。

(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作风上、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育提醒、监督检查、制止纠正、查处治理不力,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连续发生腐败问题的。

(四)执纪审查不力,对信访举报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干扰阻碍上级纪检机关案件查办的。

(五)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或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和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不纠正、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对二级纪委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谈话诫勉、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追究监督责任,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宿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委驻宿州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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