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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1-04

宿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纪律审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监督执纪问责日常化,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案双查”是指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在省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为校党委管理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检机构负责人。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情况、纪检机构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情况。

第六条 调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应根据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暂行办法》所列内容对照检查。

第三章 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启动“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滋生蔓延;

(二)民主集中制不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直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两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直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四)疏于教育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在一届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六)对上级批件或者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七)对本单位发现的案件线索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八)其它应当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形。

第八条 启动“一案双查”,应当经校纪委会议研究后报校党委批准,按照案件线索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处置。校党委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也可以直接安排校纪检监察部门启动“一案双查”。

第四章 问责及处理

第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并视情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危害较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视情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情节严重、危害严重,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追究领导责任时,按照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领导责任。

第十条 校纪检部门应与组织人事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向对方通报问责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故意掩盖、包庇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等情节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主动发现、如实报告、积极配合查处或主动查处,有效降低损失或者减少影响等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责任。已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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