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和因工作需要而接触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保密范围
1.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2.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具体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访案件材料、涉密计算机数据库及备份数据等。
3.党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学校保密委员会确定的保密事项。
4.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三、保密要求
1.严格涉密文件资料登记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送相关领导阅办。
2.不得私自拍摄、复制、摘录、外传涉密文件,不得私自把涉密文件带出办公区域。
3.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群众来访、来信、来电由专人负责收拆、记录和保管,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举报人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以及其他人员。
4.严禁泄露正在查处案件的案情和有关材料,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5.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纪律,涉密文件资料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办理查借阅登记、归还手续,对借阅的相关资料不得让非工作需要的人员翻阅。
6. 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坚持涉密电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涉密文电资料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严禁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等。
7.涉密文件资料报送时,须通过机要途径或者纪检监察专网报送,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互联网、无线通讯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和信息。
8.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涉密设备等,按要求统一销毁,不得随意销毁或遗弃。
9.相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本岗位时,签订脱密期保密协议,同时将个人保存的涉密文件、资料等全部移交,不得私自带走,不得随意销毁或遗弃。
10.不得违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规定的其它保密纪律和事项。
11.定期对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泄密隐患或苗头,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制止、弥补。
12.严格失泄密报告制度,相关人员如发生、发现失泄密情况,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
四、附则
1.违反本规定的,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