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省纪委监委《关于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要求,为规范学校谈话室管理,使用维护好相关设备,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谈话室是指学校纪委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专门用于与谈话对象、检举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进行谈话的工作区域。谈话室设在原体育学院办公楼一楼。
第三条 谈话室使用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报批、严格遵守规定。需要使用谈话室的,应填写《宿州学院谈话室使用审批表》,报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四条 使用要求
(一)加强过程监控,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开启监控设备,直至谈话对象离开谈话室,谈话期间不得随意关闭音像设备,确保谈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谈话期间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使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复制或删除监控数据,不得泄露监控内容。
(二)影像资料实行一案一拷贝,及时在专用涉密电脑中归档,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原则上音视频资料应长期保存,如要删除须履行审批手续。需刻录光盘随案移送的,应严格按密级规定进行保管。
(三)谈话前,谈话人员要对谈话对象健康状况、心理状况、家庭、工作等情况进行了解登记。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妥善保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硬物等。
(四)谈话人员要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与谈话对象谈话,谈话期间不得诱供、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谈话对象。谈话人员每次至少3人,其中1人担任安全员,杜绝单人询问现象。谈话对象为女性的,应安排1名以上女性参加谈话。
(五)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上卫生间时要及时跟进,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离视线。谈话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谈话中如遇情绪波动,要适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减压工作,必要时暂时终止谈话。
(六)严禁私自将谈话对象带出谈话室,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谈话时间不得超过谈话当日22:00,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在谈话室过夜。
(七)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宿州学院“走读式”谈话对象交接表》,履行交接手续,实行“手递手”交接,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八)《谈话笔录》应当场制作完成,并在谈话室内交由谈话对象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九)谈话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谈话室内设备电源,清洁和整理内务,关闭门窗,确保安全。
第五条 纪委谈话室只供纪律审查使用,严禁另作它用。
第六条 需学习参观谈话室,须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谈话室未使用期间进行安排。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纪委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