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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严格监督执纪审查人员纪律的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25

校纪发〔20209

为贯彻“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强化自我监督,规范执纪审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央和省纪委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或纪委副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并履行规定程序予以决定。集体研究时,由主持人指定专人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及其他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报告。如有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三、严格遵守登记报告制度。对违规过问、打听案情、说情干扰情形,应及时、如实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严格遵守按照职责权限执纪审查。未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越权接触相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干扰有关单位正常工作。

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禁以案谋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审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若有违反,一经发现,依纪严肃处理。

六、严格遵守依纪依规文明审查制度。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得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对象,不得擅自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暂予扣留、封存、冻结与被调查人违纪行为有关的财物,必须及时移交学校财务等有关部门,严禁损毁、转移、私自占有和处置涉案财物。

七、严格遵守依规收集、辨别证据制度。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不得随意延长调查时限。

八、严格遵守两名以上执纪审查人员进行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事项制度。借调人员不得作为主办人完成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以及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重要调查取证工作。配备规定标准谈话室,严格按照审查调查谈话纪律开展谈话。谈话未结束、或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让被谈话人离开谈话室。

九、严格遵守回避及职务分离制度。审查审理人员及其他选用借调参与工作人员,必须明示承诺并经严格审核,确保不存在与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复议复查情形。

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汇报案情、传递材料,必须使用专用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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