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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内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25

校纪发〔20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推进省属本科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管理工作,是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相关管理工作,重点是内设机构的管理工作。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依据党章等赋予的权力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省监委驻宿州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省监委直接负责,与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内部设置综合管理室、纪检监察室、案管审理室等机构。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干部(专兼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以贯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要求,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学校纪检监察队伍。

第二章 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到学校纪检监察重大事宜、问题线索处置执行过程中重要问题及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等事宜,必须依规依纪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集体研究可以采取纪委会、纪委书记专题会、线索分析研判会、审查调查组会议等形式。

第六条 纪委会讨论并研究的重大问题,参见《中共宿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议事范围” 。

第七条 集体研究决策前,要作好充分准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请示报告的要求贯穿监督执纪审查等工作各个环节。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每半年向省纪委监委有关领导书面报告全面工作,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定期向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部门报告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情况。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中遇到需请示事项,先向分管领导请示,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给予答复。需要进一步请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办理,重要活动安排,重要工作情况和突发事件,需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结果需及时向交办领导反馈。

第四章 学习调研制度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的自觉性,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用以指导实践、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特别要强化党纪政纪法规、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等相关内容的学习。

第十五条 坚持个人自学、集体学习、支部研讨、业务培训等形式相结合,把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个人自学由个人结合工作合理安排。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集体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每年组织全校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学习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在相关会议上传达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委员要定期到联系的二级单位进行调研,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促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上下联动,形成监督执纪工作合力,从整体上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各项工作推进提供制度支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一)建立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周例会制度。参加人员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会议由纪委副书记主持召开。

(二)建立纪委书记专题会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纪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及各室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建立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年度会议制度。一般年初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学校纪委委员、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等。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传达中纪委、省纪委会议精神、对学校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安排等。

(四)纪委会每学期召开 1 2 次,如遇重大问题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学校纪委委员。

第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相关会议的总协调,要认真做好会议组织等工作,严格会议纪律,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纪委会等重要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纪委书记签批。其他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会议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等要求,精简会议文件,切实改进文风会风。

第六章 收文、发文制度

第二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收文、发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收文、发文要按照上级和学校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制定内部收、发文相关规定和流程,严格履行呈批手续,做好收发登记。

第二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应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定期整理相关收(发)文目录并规范归档保存,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项目编号。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反映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按相关规定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等均应作为业务档案,定期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对归档的文件材料等业务档案要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业务档案由纪委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明确借阅使用的相关登记、审批等管理制度。外部人员借阅的,必须经过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信访举报、案件管理(线索处置、系统上报) 、案件审理等卷宗档案,由案管审理室负责建档,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建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业务档案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执行,不准将档案带至家中和公共场所。

第八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的各个印章由纪委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监委驻宿州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由省监委制作发放,按省监委要求的相关范围内使用,使用此印章,需经省监委驻宿州学院监察专员批准。

第三十条 “中共宿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作为学校纪委最高级别的印章,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以学校纪委名义形成的正式文件或通知等、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的重要材料、需要学校纪委出具的证明材料、函询等,可以使用此印章。使用此印章,需经学校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印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每次用章的详细记录,违规使用的,要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保密纪律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并同泄密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切实做到相互监督,个人工作中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储存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或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普通邮局等不利于保密的传送手段传送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以及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其他保密纪律和规定要求。

第三十四条 认真做好保密文件的管理工作。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在文件材料的撰写、收发、传阅、阅读、承办、保管、退还、归档、借阅、移交和销毁等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制发的秘密文件、材料等在打印前要依照规定标明密级、规定发放范围,否则,不得交付打印。

第三十六条 要为检举控告人保守秘密,不准将检举控告信件交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将检举人、证人的姓名和材料、证明材料等泄露给被检举人和无关人员。

第三十七条 案件查处过程中,严禁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不准向无关人员透漏案情,严禁向被核查对象等人员通风报信。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新闻记者等媒体提供案件材料。宣传报导案件,必须经领导批准依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会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会议文件、材料,传达、贯彻后应及时交综合管理室相关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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