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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专员职责和赋予权限使用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25

校纪发〔20207

根据《国家监察法》和省纪委监委《关于向省属本科学校派驻监察专员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察专员工作职责

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学校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处置。主要包括:

1.监督学校领导班子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2.根据监督结果,对学校及二级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3.根据授权,对学校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进行调查

4.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学校管理的监察对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二、赋予权限的使用

1.在日常监督中,可以采取谈话、调取等措施,以省纪委监委名义采取查询措施。在初步核实阶段,可以采取谈话、询问、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省纪委监委名义采取查询、限制出境措施,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应当在立案后以省纪委监委名义采取。

2.在日常监督和初步核实阶段,对学校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谈话、询问措施,经校监察专员审批后,通过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 在日常监督和初步核实阶段,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采取谈话、询问措施,报校监察专员审批实施。

4.立案后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由审查调查人员根据授权进行。

5.采取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报监察专员或由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其中,调取本学校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报校监察专员审批后实施。

6.采取查询、冻结措施,经经校监察专员审批后,通过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7.采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须经校监察专员审批后,通过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紧急情况下,经校监察专员审批,可先行执行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8.监督对象、被核查人、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财物,需采取扣押(暂扣)措施的,报校监察专员审批后办理。

9.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经校监察专员审批后,由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10.采取谈话、询问、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持监察专员办公室出具的相关文书办理。

11.采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持省纪委监委出具的相关文书办理。

12.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持省纪委监委出具的相关文书交有关机关执行。

13.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需要利用省纪委监委信息查询系统查核相关信息,按照省纪委监委信息查核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14.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和单位提供其他协助的,经监察专员或由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持监察专员办公室出具的函件办理。

15.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被核查人、被审查人或相关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可向省纪委监委提出指定管辖建议,按程序由省监委指定的监察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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