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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25

校纪发〔20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监督执纪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监督执纪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三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双重领导下工作。学校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报告,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加强对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综合管理室、纪检监察室和案管审理室负责相关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负责具体事务。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重要问题线索视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一案双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子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经纪委有关会议研究后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校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等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九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报请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学校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五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归口受理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受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校内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问题线索管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线索受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相关领导按规定程序履行督办把关责任。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七条 问题线索经过综合分析,按四类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理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对涉及中央八项规定、实名举报、师生反映强烈、干部选人期间、上级交办的、其他移交的、可能潜逃、毁灭证据的等,优先办理。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问题线索,召开专题会议,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汇报。

第十八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承办人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十九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经常“咬耳扯袖”,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接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谈话应当由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人员不少于2人,谈后阅看签字,形成笔录。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函询应当由校纪检监察机构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

被函询人为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被函询人所做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人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初核工作小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核查小组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初核工作小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依规依纪采取谈话、询问、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小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小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核查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接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应当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二十九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予以立案审查。对于副处级(含)以上干部的立案审查,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对于正处级干部的立案审查,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有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审查调查组组长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审查调查小组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三十二条 审查调查小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的,应提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三条 审查谈话、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应以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一般安排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调查期间,安排被审查人学习党章党规党纪,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第三十五条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小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六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学校纪委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小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小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査小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小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必归档。

 

第八章 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理是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批准。

第四十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件审理人员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人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学校纪委负责人批准,退回重新审查调查。

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造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小组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纪委会议审议。需报学校党委审批的,在报批前由校纪检监察机构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人所在党组织意见。审理工作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于正处级干部,经过审理应给给予纪律处分的,在学校党委审批前,处理意见要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问题线索已办结的,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线索处置过程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书面材料,将有关资料汇总成册,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四十六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严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严禁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

第四十八条 对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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