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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行为,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5〕1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校外人员来我校视察、检查、考察、调研、学术交流、产学研合作、毕业生招聘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具体接待范围如下:

(一)上级领导、部门来我校视察、检查、调研、出席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

(二)兄弟院校、校外单位(部门)的人员来我校考察、交流等公务活动。

(三)学校主办的各类大中型会议、活动以及承办的国家、省、市级各类会议及活动。

(四)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部门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讲座及对外业务联系等活动。

(五)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其他公务接待。

第三条 同城公务来往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统一管理、先审批后接待、严格标准、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全口径的公务接待费预算,单独列支。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或在其它科目中列支。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先审批、后接待。接待单位(部门)须事先填写《宿州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详细列示接待对象的单位、人数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就餐地点等,并由接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的接待,学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校外单位(部门)来校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我校办公室发出公函(或公务通知),告知活动内容、时间、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或公务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根据接待对象与公务活动内容,一般由涉及的主要单位(部门)对口、对等接待。上级和兄弟院校校级等来宾,一般由对口校领导出面接待,校办公室负责安排;部门来宾,一般应由邀请单位或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并安排。

第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部门)应如实填写《宿州学院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姓名、所在单位和来访事由、用餐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并履行签审手续

第四章  开支标准

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第十 用餐

(一)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对象结算餐费。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00元/人。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多方来宾,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就餐。

(二)公务接待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

(三)公务接待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公务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校东区三食堂餐厅,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在校外定点酒店(附件3)的,须经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十 住宿

(一)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安徽省差旅、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

(二)由学校邀请的嘉宾或领导,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定点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不得超过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

第十 用车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需要用车的,应优先安排集中乘车,并合理选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 会议

接待对象如有会议需要,应优先利用校内会议场所。确需在校外租赁会议室的,须向校办公室申请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选择安徽省财政厅当年招标的省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酒店,并经校办公室联系,执行协议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 支出管理

(一)公务接待报销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按照预算下达的指标执行。

(二)所有公务接待报销,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正式餐饮发票、原始菜单一起作为报账凭证,缺一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确无派出单位公函的,须附上接待单位邀请函(模板见附件5以及在校工作的证明。

(三)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餐一单一报”制,每次接待后应尽快履行报账手续,不准多次合报或混报。

(四)公务接待报销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者对公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学校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六)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的公务接待,由经办人、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二级学院的就业接待,由经办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招就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招生就业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招生就业处相关的公务接待,由经办人、招就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继续教育学院的公务接待,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以上各单位(部门)的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分别从其专项经费中支出。

其他部门负责安排的公务接待,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校办公室根据校长授权进行审批。

(七)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1.严禁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和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安排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3.严禁以公务接待为名请客送礼、旅游观光以及进行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4.严禁以公款接待私客或将纯属个人“关系、情感、友谊”等吃请以公务接待之名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严禁以“接风”“饯行”等名义用公款吃请。

6.校内公务活动和人员调动严禁用公款吃请。

7.公务接待经费中严禁包含娱乐、健身以及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8.公务接待中严禁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学校公务接待费必须在单位(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如实反映。

第十 财务处应在单位门户网站每季度公示公务接待实际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财务部门每年将学校“三公经费”预决算表,通过学校网站和学校信息公开网公开,并附详细说明,接受监督。

第十 财务部门负责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的审核、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典型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宿州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校字2016〕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宿州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2.宿州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3.宿州学院公务接待定点酒店

4.2017-2018年安徽省财政厅招标的省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

     5.邀请函(模板)

 

                          宿州学院

                    2017年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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