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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关于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宿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宿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措施,重点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管理,主要指涉及干部选任、人事招聘、招生考试、招标采购、基建修缮、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国有资产等工作部位和工作环节。

第三条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全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全面监督、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专责监督、部门职能监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工作,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情况的汇报,研究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和联系范围内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健全和落实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机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指导意见。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专责监督,负责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定期向学校党政汇报监督情况,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我监督体系,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对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能监督责任,抓好本单位(部门)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自我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职能监管职责。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主动接受校内外群众的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可向纪检监察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决策情况是否记录完备并妥善归档保管;决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

(二)制度建设监督:重点监督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制度建设的合规性和廉洁性是否符合要求;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制度执行是否有力、有效等。

(三)招标采购监督: 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采购法规定的采、管分离要求;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择优购置、集体决策、合同约定、责任明确的原则组织采购活动;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评标资料保存是否完整;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招标采购档案等。

(四)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等。

(五)经费使用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注重效率、效益,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等。

(六)责任履行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正确履行职责等。

(七)执行纪律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有关事项,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是否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投诉,是否对违规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等。

(八)信息公开监督:重点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务公开的要求,应公开和能公开的信息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开,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是否明确;是否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等。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监督工作主要以单位(部门)职能监督、重点检查监督、执纪问责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单位(部门)职能监督。各单位(部门)要不断完善自我职能监督机制,强化职能监督意识,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保证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工作在规范程序中运行,防范个人意志主导岗位权力。

(一)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廉洁自律专题学习,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拒腐防变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

(二)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各单位(部门)要根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工作内容,依照本办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三)健全内部控制。结合学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制衡权力运行,实现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重点检查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纪委或学校部署或工作需要可采取列席有关会议、调取有关材料等方式开展重点检查或抽查监督,即检查的再检查、监督的再监督,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监督建议或做出整改决定,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执纪审查监督。根据上级纪委转办或信访举报等渠道获取的问题线索,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调查,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学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具体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

(一)不认真开展廉洁教育,不认真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部门)内部规范管理制度,致使本单位出现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配合或干扰监督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学校监督建议和整改决定不制定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责任的;

(五)其他依纪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

                   2017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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