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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对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暂行办法
作者:纪委  来源:宿州学院纪检监察网  发布日期:2017-11-29

宿州学院对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廉洁从政,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醒、谈话函询,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就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主动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告诫警示教育的一种监督执纪措施。

第三条提醒、谈话函询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究方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可单独采用约谈或者函询方式,也可同时采用约谈和函询方式。

第二章 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提醒、谈话函询对象为学校管理的党员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全校范围中共党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提醒、谈话函询内容一般包括:对有关问题的了解核实,对存在问题的提醒和警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引导和批评教育,以及对有关工作作出纠正整改的要求。

第六条对工作中发现的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约谈提醒。

第七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对被反映的干部要进行谈话函询了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提醒、函询经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约谈谈话人员一般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也可由学校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指定。

第九条函询一般应发送书面通知书,提前告知时间、主要内容等。

第十条 函询应按照提纲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说明有关原因或背景,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以及函询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和态度。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函询应当形成工作记录,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需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学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对函询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拒不回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财务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问题或情况,需要纪检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

第十四条函询对象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报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视情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通报被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建立健全被谈话函询对象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使用、考评以及廉政审核的依据。

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谈话函询情况列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内容,由被谈话函询对象报告有关情况、表明态度或作出检查,并由被谈话所在党组织向承办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上一条:宿州学院关于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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