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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24

校纪发〔2019〕5号

宿州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群众来信(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上级交办事项等渠道,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学校党风建设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五)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六)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及信访所涉部门单位的业务范围、职责权限进行分工归口,不同的信访问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理;

(七)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二、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信访举报受理

(一)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主要负责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传真、网上举报平台、来访接待室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二)纪委办公室受理范围:对学校所属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学校所属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三)监察处受理范围:对学校所属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学校所属公职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

(四)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及时告知信访反映人不受理的原因;对于按规定归属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及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条信访举报登记

负责信访登记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将确定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进行登记、编号。

(一)上级转办、交办件。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件,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信。对来信、投诉材料等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并把信笺、信封一并装订(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

(三)来访。接待来访不少于2 人,原则上在信访接待室进行接访。接访人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谈话时应鼓励来访人把问题讲清楚,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来访人确认并签字,并告知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四)来电。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反映重要线索的要进行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信访反映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必要,可要求举报人签字确认,并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来电若涉及党纪、政纪申诉,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

(五)其他信访举报件。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下载打印,按来信程序办理;图片、视音频等视听资料,由承办人员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程序办理,原件附后。

第七条信访举报呈批

对于确定受理的信访举报,承办人员登记后要填写《宿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宿州学院监察处问题线索处置表》,及时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经研判并签署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书记阅批;重要信访举报,还需呈报校党委书记阅批;重要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处置,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八条信访举报办理

(一)办理方式

1.径送办理。涉及省管干部的信访举报件,由校纪委径送省纪委监委处理。

2.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反映处级干部的信访件或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和不便于转交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党组织、党员、其他工作人员的申诉等,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直接办理,相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

3.转办交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涉及专项工作的一般信访举报件,原则上转交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支部或主管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在1个月内完成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报告报送纪委办公室。

(二)问题线索处置

对直接查办或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件的问题线索,应集体研究,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1.谈话函询。对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采取谈话函询。

2.初步核实。反映问题比较具体具有可核查性,并可能构成违规违纪的,进行初步核实。

3.暂存待查。线索不清,无具体事实,无法查核的;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其它需要暂存的信访举报件,经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作暂存待查处理。

4.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主管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经过初步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部门作出恰当处理的,经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作予以了结处理。

(三)核查处理

1.对信访件按谈话函询处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及省委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对信访举报件需初步核实、监察调查和立案审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程序执行。

3.涉及党纪政纪处理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及政策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处理。

第九条办结与反馈

(一)信访举报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条件。

(二)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举报问题,形成初步核实报告、监察调查报告、立案审查报告、处分决定等,并经纪委书记签字后上报。

(三)对实名举报的核查和处理结果,核查处理结论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应向举报人当面反馈。

(四)核查后确认反映失实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五)对匿名信访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核查处理结果,减少越级信访发生。

第十条立卷归档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处理完毕后,要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对于已办结的信访举报件应统一编号,整理归档。

(二)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

1.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

2.领导的批示;

3.核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

4.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

5.被检举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

6.与核查处理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保密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保密与回避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件默认为保密件,一般情况下不再设定密级。信访举报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妥善存放保管。信访件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参与信访举报件的处置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带外出,不得泄露信访举报内容。

(二)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需要被检举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给被检举人作出说明。因调查工作确需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或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的内容。了解核实问题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应切实保障举报人以及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三)被检举控告对象是承办人员本人、亲属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员,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举报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组织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四)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调查核实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诬告的,要追究诬告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诬告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党总支、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党委、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依规治党的“一岗双责”责任,要从讲政治、组织纪律和规矩的高度重视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不得出现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与被检举人串通,造成对检举人的打击报复的现象,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和当事人责任。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件的督办,凡交办、转交有关单位核查的信访举报件,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承办单位,按照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党总支和机关党支部要认真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置办法的学习及宣传,让广大师生员工明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从而选择合理的利益诉求渠道。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宿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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