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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与省监委驻宿州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问题线索联合排查机制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24

为深入贯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规范问题线索收集和处置工作,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同贯通,形成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问题线索联合排查机制。

  第一条 坚持联合监督检查。院党委与监察专员办公室要聚焦政治生态建设和廉政风险点,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对落实“两个维护”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权力运行、重大决策、作风建设等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条 坚持廉政信息共享。院党委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及时互通廉政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第三条 坚持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由监察专员办公室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跟踪调度,一般应先登记,再共同研究处置。

  第四条 坚持共同梳理。院党委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定期梳理廉洁风险隐患和干部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及时通报沟通,严格排查与学院有关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 坚持共同研判。院党委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共同研判问题线索,联合开展排查,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

第六条 坚持分类处置。根据人员管理权限和问题线索性质分类处置。

(一)问题线索分类处置

1.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由监察专员办公室按规定通过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上报省纪委监委。

  2.涉及院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报请院党委书记同意后,由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置。

  3.涉及其他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由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处置。

4.涉及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报请院党委书记同意后,由监察专员办公室向省纪委监委申请指定管辖。

5.涉及非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原则上由党委相关部门处置,也可以视具体情况由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处置。

6.涉及师德师风的问题线索,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处置。

(二)“四种形态”分级处置

1.涉及需使用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处理的监察对象,由监察专员办公室审查批准处理后通报院党委。

2.涉及需使用第三种形态处理的监察对象,经监察专员办公室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请院党委审议批准后实施。

3.监察对象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涉及其他非监察对象的处理,由院党委相关部门下发处分决定。

  第七条 坚持报备管理。监察专员办公室按规定将问题线索处置情况,通过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备。

  第八条 坚持依规处置。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及时完善问题线索处置台账,详实记录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依法依规依纪处置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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