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及《中共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闭环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原则: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源头治理,闭环管理。
第二章 受理渠道与范围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邮箱、来访接待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以及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违纪违法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
第三章 登记与录入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按要求将确定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进行登记。
(一)接收来信。及时拆封,保持信笺、信封、邮票、邮戳、地址完整。拆封后,信封、信笺一并装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单位和学校党政领导转交查办的信件,转办函或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访接待。接待来访不少于2人,原则上在信访接待室进行。接访人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谈话时应鼓励来访人把问题讲清楚,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来访人确认并签字。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来访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来电接听。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如实记录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被反映人违纪违法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不愿告知姓名的注明为匿名举报。反映重要线索的要进行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信访反映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非业务范围的,告知反映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网络举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及时下载打印,图片、视频音频等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严禁体外循环。
第四章 信访呈批
第九条 纪委办案管审理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部门、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按照规定逐件登记、编号并履行受理报批手续,建立台账。
第十条 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举报件,纪委办案管审理室工作人员填写《宿州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信访举报呈批单》及时报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经研判并签署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批;重要信访举报,还需呈报校党委书记阅批。
第五章 办理与处置
第十一条 分类办理:
(一)径送办理。对反映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涉嫌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立即呈报校纪委书记阅知(涉及其本人的除外),5个工作日内径送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二)直接查办。对反映比较紧急或重要问题的信访件、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信访件、不便于转交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学校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党组织、党员、其他工作人员的申诉等,由纪委办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
(三)转办交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涉及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人员或专项工作的一般信访举报,原则上转交所属二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纪委办案管审理室。
(四)办理重复件时,若此前信访件未处置完毕的,重复件原则上与此前信访件并处。此前信访件已处置完毕的,将重复件原件集中保管、留存备查,1年后报领导批准可以按照涉密文件要求销毁。
(五)对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由纪委办案管审理室进行初步筛选,会同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共同研判,经批准后,留存备查,不再移送。
第十二条 信访件办理时限。信访举报一般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学校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信访件的调查处理。除无具体线索的举报外,对收到的信访举报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调查处理工作由纪委办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认真研究信访的内容,拟定调查方案。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纪委办公室对直接查办或重要信访举报件的问题线索,召开问题线索研判会议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
(二)初步核实。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在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基础上,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三)暂存待查。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暂时无法核查,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核查。经审批同意后,作暂存待查处理。
(四)予以了结。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已由有关党组织和行政部门作出恰当处理的;反映问题时间久远、无法查证的,或已有明确调查结果,又重复反映的,经审批同意后,作了结处理。
第六章 办结与反馈
第十五条 办结。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结。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交办、重要的信访问题和反映中层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形成的初步核实报告、审查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签字后上报。
第十七条 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办结的检举控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督办案系统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办理子平台。
第十八条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或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一)对实名信访举报,在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在信访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实名举报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二)对匿名信访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三)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经核查认定举报失实、有必要澄清的,应及时予以澄清。对因举报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应予以纠正。
第七章 立卷归档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对已办结的信访件,由纪委办案管审理室工作人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目录编撰、装订成册。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附件,报批材料、审查调查和有关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材料,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访举报分析研判,纪委办案管审理室负责定期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或专题分析报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报告,必要时经批准可向同级党委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日常监督或执纪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普遍性、频发性问题,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视情况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经审批后,由纪委办公室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密制度。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进行严格保密。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转给或告知被举报的单位、人员;信访举报材料和调查处理材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回避制度。信访举报涉及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信访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有权要求承办人员回避,回避决定由承办单位作出。
第二十五条 应急处置机制。对反映被举报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准备或者正在打击报复举报人,可能造成其人身伤害的;准备或者正在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和集体利益、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信访举报工作流程,严格规范和执行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处置、反馈等闭环管理要求,建立学校纪委办公室内设机构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组织、人员的;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举报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宿州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校纪发〔2019〕5号)同时废止。